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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协会受理消费者投诉公示内容

信息来源于:鄂尔多斯在线 发布时间:2006/1/14
各级消费者协会负责受理消费者投诉工作。为接受社会监督,增加透明度,依照《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特公示如下内容:

一、受理投诉的内容及处理期限公示。

(一)受理投诉原则

1、依法受理消费者投诉,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

2、调解必须做到客观、公正、合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3、受理投诉按地域管辖责任由市、区(旗)消费者协会分工受理;

4、受理消费者投诉坚持无偿服务的原则,不向消费者收取任何费用。

(二)受理投诉范围:

1、下列投诉应予受理:

(1)受理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投诉;

(2)受理消费者对经营者未履行法定义务的投诉;

(3)受理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种子、化肥、农药、农膜、农机具等生产资料其权益受到损害的投诉;

2、下列投诉不予受理:

(1)经营者之间购、销活动方面的纠纷;

(2)消费者个人私下交易的纠纷;

(3)商品超过规定的保质期、保修期;

(4)商品标明是“处理品“的(没有真实说明处理原因的除外);

(5)未按商品使用说明安装、使用、保管、自行拆动而导致商品损害或人身危害的;

(6)被投诉方不明确的;

(7)争议双方曾达成调解协议并已经执行,而且没有新新情况、新理由的;

(8)法院、仲裁机构或有关行政部门已受理调查或处理的;

(9)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

(三)受理投诉的要求:

1、消费者投诉要有文字材料或投诉人签字盖章的详细口诉笔录,写明以下内容:

投诉人的姓名、住址、邮政编码、电话号码等;被投诉方的单位名称、详细地址、邮政编码、电话号码、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日期、品名、牌号、规格、数量、计量、价格、受损害及与经营者交涉的情况。并提供凭证(发票、保修卡证件等复印件)有关证明材料;

2、对缺少凭证和情况不明的投诉,要及时通知投诉人补充所需证明材料后受理;

3、对不属于消费者协会受理的投诉,及时将不受理的原因及依据告知消费者。

(四)处理投诉的期限

1、凡接到消费者投诉,是否受理,应在3日内作出答复;

2、对涉及鲜活农副产品的消费投诉,应在3日内处理完毕;

3、处理一般投诉,应在10日内调解完毕;

4、处理较复杂投诉,一般应在3个月内处理完毕。

二、违示责任追究处罚公示

消费者协会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其违示责任:

(一)符合投诉范围的而不予受理的;

(二)未按本公示制度规定的期限调解处理完毕的;

(三)对消费者合法权宜应予以保护而未予以保护的;

三、监督举报电话公示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消费者协会工作人员的违示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工作人员如有违示行为,实行违示责任追究制,依照《违示责任追究处罚办法》进行处罚。

监督举报电话: 8325016 8344315
电话:010-61744288 传真:010-61744588 邮箱:union#ccoo.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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